贵州省作家协会章程
贵州省作家协会章程
(贵州省作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24年9月6日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贵州省作家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领导的、贵州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、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文学事业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,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,坚决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,自觉承担起举旗帜、聚民心、育新人、兴文化、展形象的使命任务;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,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、无愧于人民、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,不断满足人民文化需求,增强人民精神力量,为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,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,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、文化凝聚力、精神推动力。
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,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、法规,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,履行政治引领、团结引导、联络协调、服务管理、自律维权、推动创作的职能,建设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。
第五条 本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,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全面领导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与时俱进,改革创新,保持和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和群众性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,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增强文化自信、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,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、科学文化素养、文学艺术学养。
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牢记“国之大者”“省之大计”,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,记录新时代、抒写新时代、讴歌新时代,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,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、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,为人民抒写、为人民抒情、为人民抒怀。
第八条 树立精品意识,实施精品战略,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,提倡题材、体裁、形式的多样化,推动多种艺术风格、流派的充分发展。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,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,弘扬中国精神、传播中国价值、凝聚中国力量,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,丰富自己,推动贵州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。
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;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、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;开展健康、科学的文学评论,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、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;建强主流评论阵地,营造健康评论生态,发挥引导创作、多出精品、提高审美、引领风尚的作用。
第十条 积极参与全国性文学评奖活动,组织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,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期刊、网站等文学传媒,坚持正确导向、提升稿件质量,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。
第十二条 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,开展文学教育和文学培训,发现和培育文学新人,扶持贵州文学创作、评论、编辑、翻译等新生力量,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、条件,不断增强与党内外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联系;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和基层作家,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。
第十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,重视少数民族作家的发现和培养;为少数民族文学创作活动提供优厚条件;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学交流;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和发展。
第十四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,加强行业自律,倡导德艺双馨,建设有信仰、有情怀、有担当的作家队伍。
第十五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,面向基层、面向社会、延伸手臂、扩大覆盖,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,推进文学志愿服务,促进全民阅读,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。
第十六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,广泛联系省内各合法的、志在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文学社团,与热心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发展横向联系,为会员从事创作、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,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。
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和加强与中国作家协会、省外作协和作家的联系与交流,互相学习,共同提高;争取参加有关国际文学活动,增进同各国作家、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;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维护祖国统一,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、交流。增进同各国作家、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,讲好中国故事、贵州故事,传播好中国声音、贵州声音,展现可信、可爱、可敬的中国形象。
第十八条 加强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支持,调动各方面积极性,促进各地各行业作协组织的交流与合作。
第十九条 做好对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,加强党的建设,发挥社团特色,促进文学社团健康发展。
第二十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,加强协会管理,加强会员自律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。
第二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,发表、出版过相当数量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、理论评论、翻译作品,或从事文学编辑、教学、组织工作,有显著成绩者,户籍或者工作、生活在贵州的中国公民,由本人申请,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,经专家评议,本会主席办公会研究、党组会审议批准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凡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贵州的中国作协会员,不是本会会员的,自然视为本会会员;凡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作协会员迁来我省者,办理转会后即为本会会员;本会会员调到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者,如本人要求转出会籍,本会负责协助办理。
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,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市(州)作家协会、省内行业(企业)作家协会或文协,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,即为团体会员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、参加本会活动、接受本会委托工作、交纳会费和报存本人作品的义务;按有关规定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,有享用本会有关待遇等权利。
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工作指导,受本会委托,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区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,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,及时完善和上报会员信息。
第二十六条 会员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。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、协调纠纷等服务,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。会员要求退会时,须向本会组织联络部提交退会申请,经主席办公会研究、党组会同意后终止其会籍。
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,违背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,或违纪违法,由本会视情节轻重,决定予以批评教育、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。
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:
(一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二)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三)制定和修改《贵州省作家协会章程》;
(四)选举产生贵州省作家协会理事会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组成。
个人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团体理事由团体会员推荐,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。团体理事为替补制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团体理事的变更和增补,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人选,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。
本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,由主席团召集,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批准理事会人员的变更和增补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和主席团委员组成。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,副主席、主席团委员若干人。副主席有专职、兼职、挂职。秘书长由主席提名、主席团审议通过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主席团人员的变更和增补,由主席团审议通过。
主席团委员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,其中个人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团体委员从团体理事中产生,经本会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。团体委员为替补制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,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人选,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。
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,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
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,并行使职权。
主席团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、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。
主席团根据需要,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、评论家、文学工作者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中,凡公开发表导向存在严重问题、内容低级庸俗、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,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,取消其在理事会和主席团所担任职务。除极特殊情况,凡连续三次不参加主席团、理事会会议的,均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职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,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。
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财政拨款;
(二)会员会费;
(三)社会资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,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贵州省作家协会所属企业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会简称贵州省作协,会址设在贵阳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,属于本会代表大会;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履行其职权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作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。